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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淑婷律师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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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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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杨淑婷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程序抗辩意识与扎实的实体法理分析能力。首先,精准识别前案与本案的实质关联,提出重复起诉抗辩,有效引导法庭关注两案内在联系。其次,在实体审理中,深入剖析增值税税法原理与合同约定,清晰界定“不含税价”结算的法律后果,有力论证原告纳税系法定义务而非违约损失。其严密的逻辑与专业的庭审表现,成功帮助客户免除55万余元的无理索赔,实现全面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用于某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逐月核对供货量,确认含税供货总金额为1905万余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被告未足额付款,原告曾就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诉至某区人民法院(即前案)。前案审理中,法院依据双方后续签订的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按原合同不含税单价执行”的补充协议,认定被告应按不含税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判决被告支付尚欠货款418万余元,对原告主张的税款部分未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前案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次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已实际抵扣增值税发票,要求被告额外赔偿发票税额损失55万余元。杨淑婷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代理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原告在前案裁判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其二,若不构成重复起诉,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所谓的税额损失,是否具有相应的合同依据与法律基础。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焦点一,本案诉请为赔偿发票税额损失,与前案主张的混凝土货款在性质上存在差异,故不认定原告构成重复起诉,予以实体审理。关于焦点二,双方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货款按不含税价执行,实质上被告支付的货款已扣除税额部分,原告要求被告在货款之外另行承担税款缺乏合同明确约定。同时,原告依法纳税并开具发票系其法定义务,属于必然支出的货物成本,不存在税额损失之说;被告依法抵扣进项税额属于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并未造成原告损失。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七千余元由原告负担。被告某公司取得全面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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