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材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向某建材公司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用于某项目。合同明确了单价计算方式、付款节点及违约责任,约定逾期付款需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且律师费、诉讼费等由违约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间,某建材公司依约供货,经双方结算,某建设公司累计应付货款223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680万元,某建设公司仍欠付1552万余元。因某建设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某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30万元、保全保险费1.6万余元等。一审法院支持了某建材公司关于货款、违约金及律师费的主要诉求。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律师费缺乏实际支付凭证,且违约金与律师费同时主张属于重复赔偿,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律师费的部分。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建材公司主张的30万元律师代理费是否应由某建设公司承担。某建设公司上诉认为,一审仅凭委托合同和发票认定律师费缺乏事实依据,且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已足以弥补损失,再承担律师费有违公平原则。某建材公司则辩称,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该费用与违约金性质不同,并非重复主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某建设公司逾期付款构成违约,某建材公司要求其承担实际已支付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同时,逾期付款违约金旨在填补资金占用损失,而律师费系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两者并不重复,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此外,某建材公司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付款通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律师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建设公司需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