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6月,原告某建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某运输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某建筑公司承建的某小区项目供应混凝土,并对付款节点、商业汇票贴息及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按约供货,但某建筑公司屡次逾期付款。2020年9月,郭XX、郭XX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分期支付,同时约定如有一期未付,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全部欠款,两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某建筑公司仅支付部分款项便再次违约。截至2021年4月底,某建筑公司尚欠货款及运费共计1143万余元。原告遂委托杨淑婷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支付欠款、逾期利息、商票贴息及律师费,并要求郭XX、郭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一是运费的支付主体及主张方式。被告抗辩称合同包含材料费与运费,两者法律关系独立,不应混同主张;二是《付款承诺书》的效力及担保责任。被告辩称郭XX签字系受胁迫且无公司书面授权,主债权未成立故担保不成立;三是贴息费与律师费的承担。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且贴息费未实际发生,拒绝承担律师费及保全保险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关于运费,某运输公司已出具证明确认运费由原告结清并视为债权转让,原告一并主张于法有据。关于承诺书效力,郭XX作为项目代表签字,且某建筑公司曾按此承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构成表见代理,原告有权要求一次性付清全款,郭XX、郭XX应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贴息与律师费,合同均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143万余元及逾期利息;支付贴息费13万元及律师费30万元;郭XX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郭XX对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