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一方: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系民间邻里琐事矛盾激化引发的暴力刑事案件。我方当事人因日常琐事与两名被害人产生矛盾,内心滋生不满情绪。案发当日中午,在城区临街店铺门口,我方当事人持管制刀具,趁第一位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实施捅刺行为,在被害人反抗过程中继续实施捅刺;第二位被害人上前阻拦制止伤害行为时,亦被持刀捅伤手臂。案发当场,我方当事人被在场被害人及在场群众当场控制,随即移交给到场处置的公安民警归案,作案管制刀具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
经医疗机构诊断,第一位被害人伤情包含创伤性肺破裂、开放性血气胸、肋骨骨折等严重损伤;第二位被害人诊断为右开放性前臂损伤、右上肢肌肉损伤、右开放性鹰嘴骨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第一位被害人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第二位被害人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案件办理时间线:案发之后,公安机关于同年对我方当事人先行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后因本案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续执行逮捕,羁押于辖区看守所。侦查阶段,当事人家属先行向两名被害人赔付医药费人民币10万元。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本案移送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初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受理之后,经审查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截图、病例材料、管制刀具认定书、收条、聊天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全套证据材料,指控我方当事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同时认定当事人具备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同时存在使用管制刀具伤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
接受委托之后,我作为辩护律师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在押当事人。当事人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全部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客观后果非常严重,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二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基准量刑即落在三年以上。同时本案存在持管制刀具行凶这一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该情节是司法实践当中法院考量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不利因素。另外一个核心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是否成立自首:当事人是在案发现场被被害人与群众控制之后移交民警带走,并非主动投案,该情节将直接影响从轻量刑幅度。如果自首不能被法庭采纳,本案想要争取缓刑,将面临极大现实阻力。
审理阶段,辩护工作的一大重点在于促成完整刑事和解。前期家属仅赔付了医药费10万元,两名被害人整体人身损害严重,包含手术费、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康复等多项损失尚未得到足额补偿,被害人谅解尚未完全落实。若无法取得完整书面谅解,即便当事人认罪认罚,在重伤二级、持管制刀具伤人的前提下,想要争取缓刑难度极高。在庭审过程当中,法庭组织调解,家属再次代为向两名被害人支付剩余经济赔偿,全部赔偿款项足额履行完毕,两名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协议书,明确对我方当事人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当事人从轻从宽处理。至此,全案民事赔偿全部结清,被害人谅解完整取得,民间矛盾根源得到实质性化解。
庭审过程控辩双方主要争议点集中在自首认定。辩护人在辩护意见当中提出本案系邻里纠纷冲动犯罪,当事人主观恶性区别于有预谋的恶性暴力犯罪,同时提出当事人具备自首、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多项从宽情节,请求法庭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庭经过对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据进行核查之后,认定当事人案发之后被当场控制移交公安,归案不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因此依法不认定构成自首,对辩护人自首的辩护意见未予以采纳,但法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初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邻里纠纷引发案件等其余辩护观点予以接纳。同时司法机关委托社会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意见显示,对我方当事人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不存在重大不良影响,该评估意见为缓刑适用提供关键支撑。
我方辩护意见(我方诉讼请求)
1、本案系邻里之间日常琐事引发,属于临时起意的冲动型犯罪,并非事先预谋的恶性暴力犯罪,当事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区别于蓄意报复伤人案件,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2、当事人属于初犯,此前无刑事犯罪前科记录;归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构成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3、当事人家属已经分两阶段向两名被害人完成全部经济赔偿,赔偿款项全额支付到位,已经获得两名被害人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得到化解,属于重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4、综合全案各项从宽量刑情节,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量刑,并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同时接纳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虽然自首辩护意见未被采信,但在案件造成一人重伤二级、持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的不利前提下,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当事人不需要进入监狱服刑。判决作出之后,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予以接受,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这是一起民间邻里矛盾升级演化成的重罪刑事案件,具备典型的辩护难点:一方面客观损害后果很重,达到重伤二级,法定刑起点就在三年以上,加上持管制刀具伤人从重情节,实务当中该类案件大量判处实刑入狱;另一方面案件到案形式客观上不满足自首要件,少了一项重要从轻砝码。
办理这类重罪案件,不能只着眼于法庭上口头辩论,案外和解工作与庭审辩护同等重要。本案侦查阶段家属只赔付医药费,并未完整解决全部民事损失,被害人谅解并未落地。如果仅仅依靠认罪认罚,在重伤加重工具情节加持下,缓刑风险极大。在审判阶段,我们持续推动家属筹措资金完成剩余赔偿,拿到完整谅解文书,把已经激化的民间矛盾实质性化解,是本案能够实现缓刑的核心基础。
认罪认罚制度之下,辩护人既要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意愿,同时也要独立审查全案证据,把赔偿谅解、纠纷起因、悔罪表现等情节完整传递给合议庭。社会矛盾化解程度,是法院审理该类民间纠纷引发暴力犯罪时重点考量的因素。即便罪名重、损害后果严重,只要把赔偿谅解、悔罪态度、社区评估等条件全部做实,依然有争取缓刑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