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刑终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吴X系某理财公司区域经理,负责带领团队销售理财产品。一审法院认定吴X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亿元,个人提成获利1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吴X不服上诉,认为其仅负责销售团队管理,未参与公司决策,且部分客户系其个人亲友、金额应扣除,一审量刑过重。二审阶段,吴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介入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阶段介入后,重点审查一审认定的犯罪数额与吴X的地位作用。辩护人逐笔核对审计报告,发现一审将吴X所在团队全部业绩计入其个人责任范围,其中包含其入职前已发生的业务及非其管理的业务,数额认定存在明显偏差。辩护人调取入职离职证明、团队人员名册、业绩归属明细表,并申请对审计报告进行重新质证,同时协助吴X退赔个人全部违法所得180万元。二审辩护词如下:
"第一,一审认定吴X犯罪数额有误。审计报告显示,吴X入职时间为2022年3月,但指控金额中有3200万元系2022年3月前公司其他团队业绩,与吴X无关;另有1800万元系吴X离职后他人续做业务,不应计入。第二,吴X系从犯。其作为区域经理,对产品设计、资金池运作、公司决策均无参与权,仅执行上级销售指令,领取固定工资加团队提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第三,吴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第四,吴X已退赔个人全部违法所得180万元,并协助追回部分资金。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交了入职离职证明、团队人员名册、业绩归属明细表及退赔凭证,并就数额核减与从犯认定提交了详细的书面辩护意见。
三、判决结果
2026年4月,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吴X系从犯,犯罪数额核减为7000万元,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四、案例评析
非法集资类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一审常出现"团队业绩个人化"的数额认定偏差。刑事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在二审中通过逐笔核对审计数据、厘清任职期间与业绩归属,成功核减犯罪数额并争取从犯认定,实现刑期大幅下调。二审改判的关键在于找到一审事实认定的"硬伤",专业刑事律师应具备财务审计般的细致,用数据说话,让改判有据可依。本案还提示:非法集资案件中区域经理等中层人员的地位作用认定,应结合其决策权限、获利方式综合判断,不能简单以团队业绩论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