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XXXX)MLY刑初字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刘X(化名)驾驶小型轿车在某市一路口右转时,与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周X(化名)发生碰撞,周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刘X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刘X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争点:刘X是否构成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能否支撑缓刑适用,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中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核查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调取路口监控与行车记录仪,发现周X骑行电动车逆行且闯红灯,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辩护人据此申请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复核,主张刘X虽负主要责任,但被害人过错显著,量刑时应予考量。同时,辩护人收集刘X主动报警记录、现场等候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论证其符合缓刑条件。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对刘X应适用缓刑。第一,刘X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刘X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矛盾已实质化解。第三,被害人对事故发生存在逆行、闯红灯的明显过错,虽不影响定罪,但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第四,刘X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为其适用社区矫正无社会危险性。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刘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恳请合议庭对刘X宣告缓刑。”
赵飞全律师还促成双方家属在庭前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向法庭提交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报告,强化“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论证。
三、判决结果
2026年5月,法院认定刘X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刘X未实际羁押,得以继续工作并照顾家庭。
四、案例评析
交通肇事案件是缓刑辩护的高频领域,但缓刑并非“赔偿即得”,需要自首、谅解、社区矫正评估、被害人过错等多重要素的系统论证。好的刑事律师在本案中没有止步于赔偿谅解,而是通过事故责任复核挖掘被害人过错,通过自首认定争取法定从轻情节,通过社区矫正评估消除“社会危险性”疑虑。专业的好的刑事律师的价值在于把酌定情节转化为可被法庭采信的规范化证据,使缓刑辩护从“求情”升级为“说理”。赵飞全律师在本案中的多要素组合辩护,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缓刑辩护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