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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长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又名李XX),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XX律师。


被告赵XX,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赵X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二0一五年四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以本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长  贾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游俊岭



书记员  邵XX


  • 2015-04-07
  •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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