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殷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XX,河南XX律师。
被告祁XX,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祁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祁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蔡 威
审判员 范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