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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XX公司与祁XX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虞民初字第164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长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殷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XX,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程XX,河南XX律师。


被告祁XX,男,汉族,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祁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公司与被告祁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25元,由原告河南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蔡 威


审判员  范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4-14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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