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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民民初字第001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徐长久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余XX,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贾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温XX



书记员  蔡XX


  • 2014-03-06
  •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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