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长久、贾XX,河南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8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亓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XX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审判员 温XX
书记员 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