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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王XX、周X、金XX、余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房产
  • (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1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鲍XX,六安市裕安区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第三人金XX。


委托代理人吴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及第三人金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陈唯华


审 判 员  陆明荣


人民陪审员  吕XX



书 记 员  郑XX


  • 2014-01-09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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