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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吴江XX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吴江汾民初字第057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XX厂。


投资人梁XX,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吴江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波


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



书 记 员  洪XX


  • 2014-07-30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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