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吴江XX厂。
投资人梁XX,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吴江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波
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
书 记 员 洪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