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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吴江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3)吴江民初字第15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吴江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法收取2872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徐荣荣


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


人民陪审员  仓XX



书 记 员  葛XX


  • 2014-03-17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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