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吴江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法收取2872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 判 长 徐荣荣
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
人民陪审员 仓XX
书 记 员 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