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吴XX与徐XX、中国XX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吴江开民初字第114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吴XX,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姚XX


  • 2013-11-26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