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XX,男,1988年1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江苏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沈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XX诉被告徐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XX承担。
审判员 孙XX
书记员 姚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