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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吴江XX公司、吴江XX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3)吴江汾民初字第07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李XX,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江苏XX律师。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吴江XX公司、吴江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顾伟林


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丁金华



书 记 员  马瑞林


  • 2014-01-14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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