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江苏XX律师。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X,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苏州市吴江区芦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吴江XX公司、吴江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顾伟林
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
人民陪审员 丁金华
书 记 员 马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