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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吴XX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太商初字第006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姚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


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XX公司诉被告吴XX、中国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



书 记 员  黄 斌


  • 2014-06-11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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