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吴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XX,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被告吴XX。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姚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
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XX公司诉被告吴XX、中国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伊扬
书 记 员 黄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