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易XX,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1246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XX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44447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颖
书 记 员 李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