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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等诉孙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损害赔偿
  • (民)终字第152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左元宏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5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上诉人(原审原告)於XX。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左元宏,上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XX。


委托代理人楼XX。


委托代理人孙XX。


上诉人徐XX、於XX、徐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3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徐XX、於XX、徐XX与孙XX系楼上楼下邻里关系,徐XX、於XX、徐XX为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弄12号602室房屋权利人,孙XX为同号502室房屋权利人。2013年10月,孙XX在其房屋阳台上方与徐XX、於XX、徐XX阳台下方楼地板交界外墙面上安装了金属雨棚,由于楼地板比较单薄,雨棚的支架固定点只能安装在楼地板外墙面上。为此,徐XX、於XX、徐XX提出异议,经过协调,孙XX在雨棚上铺设地毯作了消音处理,因徐XX、於XX、徐XX还坚持要求孙XX将雨棚高度下降,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故徐XX、於XX、徐XX诉至法院要求孙XX拆除雨棚。孙XX则不同意徐XX、於XX、徐XX的诉请。


原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孙XX在其阳台顶部安装雨棚,从雨棚的结构、位置等因素看,符合常理,高度也不适宜再下降,且孙XX也已采取了消音措施,对徐XX、於XX、徐XX的日常生活尚不足以造成妨碍,因此,徐XX、於XX、徐XX应本着邻里和睦的原则,对相邻方予以宽容,故徐XX、於XX、徐XX要求孙XX拆除雨棚,法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驳回徐XX、於XX、徐XX要求孙XX拆除雨棚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徐XX、於XX、徐XX负担。


判决后,徐XX、於XX、徐XX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安装的金属雨棚的高度已经超过了双方的公共位置,侵占了属于上诉人的私有产权的阳台部分。二、被上诉人安装的金属雨棚使用双方的公共部位应当得到上诉人的同意,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仍然构成侵权。三、被上诉人安装的金属雨棚不是生活所必须,也不属于住宅开发的必备部分,且现在各小区也禁止住户擅自添加雨棚,这显然是小区管理的趋势。四、被上诉人在安装的金属雨棚上铺设地毯后,并未显著降低所产生的噪音,严重地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休息和生活。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孙XX则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上下邻居关系。2013年10月,被上诉人在其房屋阳台上方与上诉人阳台下方楼板交界之外墙面上安装了金属雨棚,由于该楼的楼板比较单薄,上下距离较近,被上诉人安装的金属雨棚下雨时会有雨声,影响了上诉人的休息和生活。为此,上诉人提出异议,后被上诉人在雨棚上铺设地毯作了消音处理。上诉人还是以影响休息为由要求被上诉人拆除雨棚。二审中,本院到现场进行了察看后,被上诉人对雨棚又加铺了地毯,作了消音处理。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居住的小区是老式公房,层高不高,上下距离较近。被上诉人安装的雨棚在下雨时会产生噪音,影响了上诉人的休息。然而,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对雨棚再次改进,加铺了地毯,进一步作了消音处理。被上诉人以实际行动想搞好邻里关系,上诉人也应当有容忍性,搞好相邻关系。原审法院依法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徐XX、於XX、徐XX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XX


审 判 员  唐XX


代理审判员  盛XX



书 记 员  莫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 2014-09-04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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