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刘X与绍兴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2)绍民初字第127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许美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杨XX,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XX,组织机构代码:720XXXX9513-2。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绍兴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绍兴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桑XX



书记员  茹XX


  • 2012-05-30
  •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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