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
委托代理人:许美红,杨XX,浙江XX律师。
被告:绍兴XX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夏XX,组织机构代码:720XXXX9513-2。
法定代表人:朱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浙江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绍兴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对被告绍兴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X负担。
审判员 桑XX
书记员 茹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