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庞XX、吕XX与李XX、泰山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3)莱城民初字第3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贤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庞XX。


原告:吕XX。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贤德,山东XX律师。


被告:李XX。


被告:泰山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XX。


负责人:于从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X,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庞XX、吕XX与被告李XX、泰山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申请解除对鲁B×××××、鲁B×××××挂车辆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鲁B×××××、鲁B×××××挂车辆的查封。


审判员  冯XX



书记员  刘XX


  • 2014-06-13
  •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