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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与亓XX、曹XX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莱城商初字第2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贤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


委托代理人:刘贤德,山东XX律师。


被告:亓XX。


被告:曹XX。


委托代理人:纪XX,山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X负担。


审 判 长  吴 健


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


人民陪审员  邹XX



书 记 员  房 霞


法律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5-01-23
  •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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