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周XX与上海XX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 劳动工伤
  • (民)终字第143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心德律师

案件详情



(2011)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X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上海XX律师。


上诉人周XX、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四(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XX公司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XX人民币52,861.10元;


二、双方不再有任何其他有关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周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XX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12月3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上述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XX


代理审判员  周XX


代理审判员  徐XX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2011-12-31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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