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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X与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民)初字第38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沈心德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卢XX。


委托代理人曾XX,上海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心德,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X。


原告卢XX诉被告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XX及委托代理人曾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卢XX诉称,2013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4万元,并出具借据一张,承诺同年9月15日之前归还。同年10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亦出具借据一张,承诺同年11月23日之前归还。被告两次借款均约定利息计算方式及催讨本金期间费用由被告承担。现被告所借两笔款项均已超过归还期限,但被告迟迟不肯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4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XX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10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XX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被告王XX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4万元是事实,但被告是通过原告业务员胡XX认识原告,被告虽未直接向原告归还过借款本息,但在2014年3月已向胡XX归还过9万元,该款项系归还原告的借款本息。现被告只欠原告28,000元,愿意尽快归还。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收到卢XX借给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8月16日至2013年9月15日之前归还,返息按XX同期利率四倍计算。借款人逾期还款,除应向出借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利息按XX同期利率四倍计算;2、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五计算;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同日,原告通过XX向被告转帐4万元,被告出具收条。2013年10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有借款人王XX向出借人卢XX借款人民币(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定于2013年11月23日之前归还,利息按XX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并自愿签订以下协议。如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除向借款人归还本金外,还应支付:1、逾期利息:按月计算,利息按XX同期利率四倍计算;2、违约金:按天计算,每天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七点三计算。3、出借人在催讨本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劳务费及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用由借款人负责。”同日,被告出具收到10万元现金的收条。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费5000元。


审理中,原告表示原、被告通过案外人胡XX相识,胡XX并非原告业务员,被告直接向原告借款,还款亦应交付给原告。原告没有让他人代收款项,亦未从胡XX处收到过被告的还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理应按借条约定履行。被告称通过案外人向原告还款,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向他人支付款项得到原告授权或同意,故被告辩称其已归还原告9万元,本院难以采信。现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XX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X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XX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XX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王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XX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XX



书记员 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2014-09-23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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