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杨X与吴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靖民一初字第23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晟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杨X,女。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湖南XX律师。


被告吴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于2014年9月24日以双方纠纷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审判员  罗XX



书记员  蒙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2014-09-24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靖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