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与龙X离婚纠纷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3)通民一初字第20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晟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王X,女,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龙X,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龙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  邹XX



书记员  潘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 2013-11-11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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