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女,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湖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龙X,男,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龙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X承担。
审判员 邹XX
书记员 潘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