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舒XX、储XX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XX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行政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靖行初字第1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晟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舒XX,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


原告储XX,女,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晟坚,男,湖南XX律师。


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XX,住所地: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渠阳东XX,组织机构代码:006XXXX7815-4。


法定代表人胡XX,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XX、储XX与被告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房产管理XX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舒XX、储XX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XX、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XX、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XX、储XX负担。


审 判 长  夏文强


审 判 员  罗 琦


人民陪审员  简跃义



代理书记员  胡兵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 2014-11-05
  •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靖州县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