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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X与被告许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3)许民三初字第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彬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告许昌XX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春秋广场西XX。


破产管理人河南XX。


代表人董XX,河南XX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许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免交。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 2014-08-05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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