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男。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河南XX律师。
被告许昌XX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春秋广场西XX。
破产管理人河南XX。
代表人董XX,河南XX主任。
委托代理人乔XX,河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XX,河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XX与被告许昌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徐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经批准免交。
审判长 胡琰峰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