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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诉被告齐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4)魏民二初字第0044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彬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彬,河南XX律师。


被告:齐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原告张XX诉被告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齐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在许昌县XX,同时也是长期生活的居住地,从未离开过该村,也未在许昌市东大街鼎鑫东方嘉苑1栋2单XX西户居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将本案移送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没有提供书面的买卖合同,本院无法审查合同的履行地,只能以被告的居所地确定本案的管辖。被告齐X的户籍所在地在许昌县XX,身份证和户口本的信息显示也是住在苏桥镇石寨村。从许昌县XX村民委员会和许昌县公安局苏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看,被告齐X常期居住该村。许昌县XX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齐X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齐X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许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文


审判员 宋永昌人民陪审员李献甫



  • 2016-03-23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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