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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XX与天津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损害赔偿
  • (2014)滨民初字第87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顾庆官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郎XX。


委托代理人顾庆官,上海正贯X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路空港商务园西区XX。


法定代表人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郎XX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



书 记 员  陶XX


  • 2014-09-04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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