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郎XX。
委托代理人顾庆官,上海正贯XXX律师。
被告天津XX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路空港商务园西区XX。
法定代表人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天津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郎XX与被告天津XX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郎XX于2014年8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全伟
书 记 员 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