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4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顾庆官,上海正贯X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上诉人徐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1)青民四(民)初字第2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XX以与被上诉人周XX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徐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XX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90元,由上诉人徐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X伟
代理审判员 赵 霏
代理审判员 姚XX
书 记 员 林 琳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