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XX,女,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燕,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X,山东XX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XX,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XX,理事长。
被告济南XX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XX,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XX、被告济南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于2014年5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谢XX负担。
审 判 长 尹XX
审 判 员 张茂祥
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
书 记 员 申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