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女,生于1981年7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渭路北铁路高XX。
委托代理人刘一岚,陕西XX律师。
被告陈XX,男,生于1981年8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XX以其已与被告陈XX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承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蒲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