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原告郑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 婚姻家庭
  • (2014)金民初字第015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刘一岚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郑XX,女,生于1981年7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渭路北铁路高XX。


委托代理人刘一岚,陕西XX律师。


被告陈XX,男,生于1981年8月28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郑XX以其已与被告陈XX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的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承担。


审判员  赵XX



书记员  蒲XX


  • 2014-08-18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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