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福建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李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XX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453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罗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