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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35福建省XX公司5VS厦门XX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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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福建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XX、李XX,福建XX律师。


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XX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0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XX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84534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尹XX



书记员  罗XX


  • 2013-08-20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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