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朱XX诉徐某某、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泉民一初字0082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2014)泉民一初字00823号


原告:朱XX,男。


被告:许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女。与许XX系夫妻关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8号平安财富中XX,组织机构代码837XXXX5505-0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本院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许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国XX公司对原告朱XX的伤情鉴定等级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书 记 员  张XX


附:(2014)泉民一初字008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 2014-07-04
  •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