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泉民一初字00823号
原告:朱XX,男。
被告:许XX,男。
委托代理人:杨XX,女。与许XX系夫妻关系。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268号平安财富中XX,组织机构代码837XXXX5505-0
负责人:王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本院201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XX诉被告许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国XX公司对原告朱XX的伤情鉴定等级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徐爱群
代理审判员 朱亚惠
人民陪审员 李光慧
书 记 员 张XX
附:(2014)泉民一初字0082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