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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X与郑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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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郑XX,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诉被告郑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洪泽娜



书 记 员  蔡XX


  • 2014-06-11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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