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告:郑XX,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现住广东省潮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诉被告郑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林X负担。
代理审判员 洪泽娜
书 记 员 蔡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