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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毛XX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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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XX,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律师。


原审被告:吴XX,男,197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毛XX、原审被告吴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XX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诉讼费用,视为其放弃上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2014)潮湘法民二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桦


代理审判员 刘  建  荣


代理审判员 林  修  佳



书 记 员 李奕毅(代)


  • 2015-04-15
  •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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