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女,汉族,1982年1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XX、黄XX,福建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XX,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俞XX,男,汉族,1979年9月10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江XX、俞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海民初字第4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XX于2014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XX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王XX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罗XX
审判员 黄XX
审判员 李XX
书记员 张XX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申请再审人在案件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申请再审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可以裁定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