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
被告滨州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滨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