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与滨州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劳动工伤
  • (2015)滨民一初字第14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振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


被告滨州XX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滨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滨州XX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判员  高XX



书记员  刘XX


  • 2015-05-21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