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X,男,汉族,山东XX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宗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XX,居民。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赵XX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滨小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李建辉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