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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毛XX、肖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滨执二字第8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振辉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XX。


委托代理人李XX,山东XX律师。


被执行人毛XX。


被执行人肖XX。


被执行人郭XX。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郭XX、毛XX、肖XX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2)滨杜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张俊杰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5-07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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