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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XX、贺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4)滨执二字第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振辉律师

案件详情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滨州市XX。


法定代表人郭XX,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于XX。


被执行人贺XX,与于XX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杜X。


被执行人刘XX,与杜X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石X。


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于XX、贺XX、杜X、刘XX、石X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1)滨民三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王XX


  • 2015-05-07
  • 潍坊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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