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梁XX与郭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婚姻家庭
  • (2015)惠民初字第100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尹振辉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梁XX,现役军人。


被告郭X,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山东XX律师。


原告梁XX与被告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杲XX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被告郭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振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XX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于2013年9月23日生儿子梁XX。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严重不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家庭生活极不和谐。双方婚后经常产生矛盾,原告每年两次的探亲假都是在吵闹中度过,在痛苦中归队,致使不能在军队中安心服役。双方分居至今已半年多,彼此积怨,没有沟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梁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郭X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保护妇女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给孩子一个幸福的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于2012年10月份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9月23日生一男孩,取名梁XX,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可,只是近来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均系再婚,自2014年9月份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自愿登记结婚,说明双方相互了解并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发生矛盾、摩擦,并分居生活,但并无原则性分歧,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和未来着想,多承担家庭责任,而不应单从个人角度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双方只要冷静思考、理智对待生活中出现的矛盾与摩擦,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理解与包容,多为对方、孩子着想,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姻家庭,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关系,仍有和好希望,不宜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梁XX与被告郭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梁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杲XX



书记员  陈XX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2015-06-08
  • 惠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