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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吴江XX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4)吴江民初字第277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邢波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周XX。


委托代理人邢波,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X。


被告吴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吴江XX公司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陈XX



书记员  钱XX


  • 2015-01-12
  •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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