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仪征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公司经营
  • (2013)扬商外初字第001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联睿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陈XX,男,1944年6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尤XX、陈X,江苏XX律师。


被告仪征XX公司。


负责人殷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朱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仪征XX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802元,减半收取18,901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杨 林


代理审判员  陈晓珺



  • 2013-12-12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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