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又名赵XX,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X,男,1986年5月2日出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雷锋,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X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X,被上诉人赵XX、谢X的委托代理人雷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刘XX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及近亲属与赵XX的电话录音,用以证明刘XX受伤致残后,多次向赵XX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未对电话录音的内容进行分析认定,直接认定刘XX于2014年8月向赵XX追要赔偿款超过了法定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当。原审法院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XX
审 判 员 廖化宇
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
书 记 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