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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证据,在认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属于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情况下,帮助利息损失得到法院支持

案件详情

一、案例基本情况

本案是一起因“套取金**构贷款转贷”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为大学同学关*。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豪2022年12月8日至2024年7月1日期间,因被告资金**需求产生借贷往来。

不同于*通*间借贷,被告多次请求原告以自身名义从**宝花*、度小满、微信微粒贷借款后*给自己使用,并承诺由被告按期偿还平*借款的本金*利*。基于*学情谊,原告按要求操作,累计**告转贷143900元(其中支*宝花*82900元、微粒贷15000元、度小满46000元),相**款产生平*利*13791.64元。

后*被告仅偿还部分款项(累计91831元),便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因担心个人征信受损,不得不自行向****偿还剩余*款及利*,后*至北京市朝阳*人民法*,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共计65864.4元,并提交聊天记录、平*借款截图等证据佐证。被告答辩时*可143900元*金*转账凭证及91831元*还款流水,主张*付本金**52069元(143XXXX1831),同时*疑原告利*计*标准不明*,并以“无偿付能*”抗辩。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

1. 合同效力争议:原告通*金***借款后*贷给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最高*民法*关**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规定》(以下简*《民间借贷规定》)中“套取金**构贷款转贷”情形,进而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 欠款金*争议:原告主张*65864.4元*息是否合理?被告主张*“欠付本金52069元”能*成*?

3. 利*损失争议:若合同无效,原告向****支*的利*是否属于“实际损失”,能*要求被告赔偿?

三、法*裁判结果及裁判逻辑

(一)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人民法*适用普通**独任*审理后,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作出判决:被告刘XX于*决生效后*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息共计65854.4元(与原告诉请的65864.4元*在10元*微差异,应*利*计*精度调整);若未按期履行,需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446.61元*被告负担。

(二)核心裁判逻辑

1. 合同无效的认定:法*明*,“套取金**构贷款转贷”是《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该行为既增加融*成*(原告需向****支*利*),又扰乱金**贷秩序(金**构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本案中,原告从**宝花*等持牌金***借款后*贷给被告,完全**“套取金**构贷款转贷”的构成*件,故涉案民间借贷合同应*定为无效。

2. 欠款金*与利*损失的处理: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143900元*金,扣除已偿还的91831元*,剩余*金52069元*返还原告。

对于**部分,法*未支*原告主张*“约定利*”(因合同无效,原约定利*条款亦无效),但认可原告向****支*的13791.64元**属于“实际损失”——原告本无借款需求,因被告请求转贷才产生利*负担,且被告对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主动要求转贷)。结合原告实际损失金*、被告过错程*及已还款情况,法*最终**的本息总额65854.4元,本质是“剩余*金+合理利*损失”的合计(52069元*金+13785.4元**损失,与原告诉请基本一致)。

3. “无偿付能*”的抗辩效力:法*未采纳被告“无偿付能*”的主张,明*“偿付能*不足”并非免除债务的法*事由,仅可能*响执行阶段*履行进度,不能*抗原告的合法*权。

四、案例法*分析与实践启示

(一)法*层面:明*“套取金**构贷款转贷”的认定标准

本案进一步**了《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适用边*:

- 无需“牟**的”:即便原告未从*赚取利*差价(本案中原告仅要求被告承担平*利*),只要存在“从***构借款后*贷”的行为,即可能*致合同无效,打破了“无牟**不无效”的误区。

- “金**构”范*广*:支*宝花*、度小满、微信微粒贷等持牌消费****发放的贷款,均属于“金**构贷款”,而非普通*人之间的资金*借。

(二)实践启示:防范*友借贷中的法*与征信风险

1. 拒绝“转贷”请求:本案中原告虽胜诉,但过程*因被告违约不得不自行偿还平*贷款,面临征信受损风险(若未及时*款),且诉讼成*(时*、精力)较高。亲友间借贷应*先使用自有*金,避免通*金***转贷。

2. 留存完整证据: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明“被告主动要求转贷”)、平*借款截图(证明*贷金*与利*)是法*认定事实的关*。若缺乏此类证据,可能*临“本金*法*证”“利*损失不被认可”的风险。

3. 理性认知“合同无效”后*:合同无效不意味着“钱*不回来”,但利*主张*受限(仅支*实际损失,而非约定高*),且需承担举证责任*明“转贷事实”“实际损失”,维权**高**法*间借贷。

五、总结

本案通*对“套取金**构贷款转贷”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既维护了金**贷秩序(防止金**金*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也兼顾*原告的合法**(支*本金*还与合理利*损失)。对于*通*众而言,本案是一堂生动的法*课——亲友间借贷需坚守“合法*规”底线,避免因“人情”忽视法*风险,最终*致自身权**损。


  • 2025-08-29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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