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2020年10月入职A**公*,担任*训教师,2020年12月,A**公**B**公**订转让协议,约定将位于*和XX的校区经*权*让给B**公*。该协议未告知员工,亦没有**公*。2022年**,A**公**责人王X、苗X手写《欠条》一张,载明*人签王X代课薪资25950元,于2022年**前还清。同年6月,王X因A**公**期拖欠其薪资为由,离开了A**公*。后2023年12月,王X向*安*劳*争议仲*委经*派出庭提出劳*仲*,要求A**公***支*劳*报酬25950元,由于*没有*质性证据证明***在劳*关*,故被驳回。2024年8月办理委托后,代理人即要求其提供聊天记录、欠条、工资发放流水*及A**公***信息等证据,还原事实。在一审西安*未央区人民法*审理的过程*,我方*提出了增加“确认王X与A**公**间存在劳*关*”的诉讼请求,被法*认为,与原仲*请求具有*可分性,得到了支*。同时*方*出,王X、苗X自书欠条的行为,属于*务加入,并不能*变原法*行为。两项*见均得到采纳。二审法*亦予以了肯定,明*了A**公**王X存在劳*关*,且应*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X支*劳*报酬259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