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CZ,男,汉族,XXXX 年 X 月 X 日生,住沈阳市XX 区 XX 街 X 号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KLR,上海市XX律师。
被告:XXX,男,锡伯族,XXXX 年 X 月 X 日生,住沈阳市XX 区 XX 乡 XX 村 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 CZ 诉被告 XXX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CZ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KLR,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CZ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718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委托被告购房,支付 718 万元,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逾期未退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 XXX 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给付 718 万元。
经审理查明:
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房屋,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退款条件。
本院认为:
案涉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应返还委托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依法认定返还金额XXX 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CZ 委托款XXX 元;
二、被告 XXX 给付上述款项利息(按 LPR 标准,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解除双方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35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 XXX 负担。
审判长:WGF
人民陪审员:WD
人民陪审员:GLJ
法官助理:XY
书记员:ZX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