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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大额委托购房纠纷,梳理证据、清晰主张,法院支持返还 508 万余元及利息,全面维护委托人财产权益。

案件详情

沈阳市和平区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CZ,男,汉族,XXXX 年 X 月 X 日生,住沈阳市XX 区 XX 街 X 号 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上海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KLR,上海市XX律师。

被告:XXX,男,锡伯族,XXXX 年 X 月 X 日生,住沈阳市XX 区 XX 乡 XX 村 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 CZ 诉被告 XXX 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CZ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隋XX、KLR,被告 XXX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CZ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 718 万元;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单保函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委托被告购房,支付 718 万元,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逾期未退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 XXX 辩称,对原告诉讼请求无异议,同意给付 718 万元。

经审理查明:

原告委托被告购买房屋,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双方签订协议书确认退款条件。

本院认为:

案涉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应返还委托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依法认定返还金额XXX 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CZ 委托款XXX 元;

二、被告 XXX 给付上述款项利息(按 LPR 标准,自 2023 年 10 月 13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解除双方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签订的协议书;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63530 元,保全费 5000 元,均由被告 XXX 负担。

审判长:WGF

人民陪审员:WD

人民陪审员:GLJ

法官助理:XY

书记员:ZXY


  • 1970-01-01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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