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追回百万工程款——梁广宇律师代理谭X诉刘X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简介
本案系典型的建设工程层层分包引发的劳务工程款纠纷。委托人谭X从包工头刘X处承接了广州某电厂二期项目的钢筋制安劳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上游发包方未及时结算、工程款流转不畅,导致刘X长期拖欠谭X劳务工程款。虽经多次催讨,刘X仍借口上游未付款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谭X遂委托本人提起诉讼,主张刘X及上游分包方、总包方共同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补贴款共计164万元。
二、办案难点与挑战
在接手案件后,我方面临以下法律障碍:
合同效力问题:谭X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其与刘X签订的《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突破合同相对性难: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有严格限制。被告中某公司、中某公司均抗辩称与谭X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已足额支付进度款,试图撇清责任。
证据链风险:被告郑X、刘X均否认结算金额,郑X甚至辩称《补充协议书》系受胁迫签订,且案涉工程尚未整体竣工验收,企图拖延付款。
三、办案策略与经过
针对上述难点,我方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
锁定结算依据:虽然合同无效,但根据司法解释,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我方重点向法院提交了由刘X与谭X签署的《结算书》,该结算书详细列明了工程量、单价及扣款情况,形成完整的债权凭证。
确立实际损失:针对《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13.8万元补贴(含郑X应付的9万元),我方主张该款项系因现场施工难度大、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补偿协议,不属于工程进度款,不应受整体工程结算进度的制约。
驳斥抗辩理由:针对被告关于“工程未验收”及“受胁迫签约”的抗辩,我方指出案涉钢筋工程早已完工并交付使用,且被告郑XX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签约时存在胁迫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定《协议》虽无效,但《结算书》可作为折价补偿的依据,且《补充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支持如下:
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X支付工程款 XXX元。
被告郑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谭X支付补贴款 9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针对其他被告的诉请未被支持)。
至此,委托人的核心债权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成功追回绝大部分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