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玉溪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
- 被告:
1. 云南**环保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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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
3. ***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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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云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昊然,云南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5.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甘庄****处
- **第三人**:
1. 杜**,男,住福建省**市**区
2. 傅**,女,住福建省**市**区
- 案件概述: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逾期支付利息、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等,共计44***32.95元。
原告还要求***局五公司、***局、**公司及甘**道办承担连带责任,杜**对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审理信息:
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过审理和公开开庭后,于2026年1月20日作出判决。
- 判决结果:
- 云南****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尚欠工程款22***52.12元及暂计至2025年10月1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3**39.74元。
- 杜**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 云南***有限公司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0*.42元。
- 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
- 案件费用: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计21386元,原告负担9**9元,被告负担11**7元。
- 执行和上诉: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自动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理过程中,杜**、傅**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其他到庭参与诉讼的被告和代理人均对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辩论。
判决考虑了案件具体情节、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原告提出的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对无据或证据不足部分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