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本案系多家关联公司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具备吸存资质的情况下,以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利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巨额资金,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并造成集资参与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廖X受雇担任涉案公司市场部总监及代持股东,仅负责对外吸存的日常管理事务,不参与公司决策与资金支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办案思路:作为廖X的辩护律师,本案以主从犯区分、罪责相适应、从轻情节最大化为核心思路,明确廖X系受指派履职的普通员工,无决策权与资金支配权,应依法认定为从犯;结合其坦白、自愿认罪、未非法获利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意见;同时依据司法解释厘清涉案金额计算规则,剔除不合理累加部分,合理界定廖X的责任范围,避免罪责扩大化。
案件结果: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廖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认罪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责任按各被告人作用大小合理划分,未过度加重廖X的个人退赔义务,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裁判结果。
